(网经社讯)“共享汽车”是一件新鲜事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也容易引发争议。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关纠纷案件,从法律角度对谁来赔偿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引发一场诉讼
2019年7月的一天,朱某驾驶一辆登记在租车公司名下的“共享汽车”与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余某驾驶的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1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余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余某理赔后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朱某、租车公司及朱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另一家保险公司起诉至常熟法院进行追偿,要求三被告支付15000元。
朱某认为,车辆是其租赁的,出租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扫码时看过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条款,承租人只需要承担15%的责任。
租车公司则认为,现有车辆租赁合同条款中确实约定了公司承担85%,驾驶员承担15%,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租车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赔偿责任主体应是使用人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是被告朱某。租车公司基于其与朱某的合同,自愿承担85%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官:应依法公平制定合同条款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租车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2000元;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13000元,应由朱某赔偿;租车公司应对朱某13000元赔偿责任的85%即11050元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共享经济迅猛发展,共享商品在带给市民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因为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不一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所有人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制定合同条款,及时维护商品正常性能,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消费者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注意好使用规范、法律责任等相关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